2023年1月,张某与赵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此后,一系列婚俗流程有序推进:同年5月27日,张某为缔结婚姻关系为赵某购买价值34330元的“三金”;6月3日,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张某将“三金”交给赵某保管;7月22日,张某及其父母按照习俗给付彩礼128000元,赵某父母向张某返还“拔子孙钱”2000元、“买衣服钱”2000元,给付“嫁妆钱”20000元;8月4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双方聚少离多,周末在县城婚房短暂相聚,平日在市区各自居住。2024年2月27日双方共同租住1个月后又分居生活。赵某拒绝领取结婚证,张某诉请法院要求返还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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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张某给付彩礼却未能实现婚姻目的,符合彩礼返还条件。被告赵某虽未与原告张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在缔结婚约时,应对婚姻都抱有美好的愿望,且举行婚礼后双方共同生活约半年时间,婚约的解除,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无论情感和财产,均遭受一定的损失,故在返还彩礼时予以考虑;在收取彩礼时被告赵某父母向原告张某返还的“拔子孙钱”“买衣服钱”“嫁妆钱”共计24000元,应予以扣减。价值34330元的“三金”亦符合婚礼习俗中对于彩礼的一般认知,也应当认定为彩礼,故彩礼数额认定为138330元。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双方过错等事实,原告张某及其家庭为此次婚约付出财力,向赵某及其父母给付彩礼138330元,数额较大,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约半年时间,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原告张某多次催促被告赵某领取结婚证,但被告赵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返还部分彩礼款。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在履行期限内向原告支付了对应款项。
彩礼返还问题,不仅关乎法律规则的适用,更牵扯到民间习俗和家庭情感。关于彩礼纠纷案件的处理,要在尊重传统习俗与维护公平正义之间寻求平衡,既为当事人厘清法律关系,也为社会树立了“反对高价彩礼、倡导文明婚俗”的法治标尺。通过不断完善彩礼纠纷审判规则,从源头规范彩礼给付行为,引导群众理性看待彩礼,让彩礼回归“礼”,让婚姻始于“爱”,以法治力量守护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美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较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作者:李胜男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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