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无证超速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查获。之后,向某告诉某咨询服务公司员工李某,他因处理交通违法记录要晚点到,无法在约定时间到达该公司办理贷款业务。李某告知同事此事,同在公司工作的业务员陈某杰一旁听到后,想利用此事骗取钱款,于是在午休期间偷拍了向某的电话号码。
次日早上,向某到交警大队处理交通违法记录,得知自己将被行政拘留并罚款1500元。陈某杰添加向某的微信,谎称认识交警大队领导,可以找关系帮处理交通违法记录,需要3000元。
为进一步骗取向某的信任,陈某杰把自己另一个微信号的备注修改为“交警队队长张队”,通过用两个微信号互发消息的方式,伪造与“张队”沟通处理交通违法的聊天记录,截图发给向某。陈某杰以中间人身份,索要打点费。向某表示想直接添加“张队”的微信。陈某杰答复:“我是帮你背地里走关系的,人家只认我。”向某为了不受罚,只能由他摆布。
陈某杰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名称修改为“柳北交警大队”,又用着警服的头像替换支付宝账户头像,生成收款二维码截图,让向某扫码支付1500元,剩下1500元转到他提供的银行卡账号。向某转账3000元给陈某杰后,仍被行政拘留并罚款1500元,这才意识到上当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杰伪造与交警的聊天记录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其行为属于诈骗行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该案诈骗数额为3000元,未达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法院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撤诉。虽然诈骗金额未达诈骗罪立案标准,不构成刑事犯罪,但陈某杰仍然面临相关处罚。
根据相关规定,检察院在以下情形可以撤回起诉: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法律、司法解释变化导致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等。陈某杰的诈骗数额为3000元,未达到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故公诉机关可以撤回起诉。虽然不需要追究陈某杰的刑事责任,但他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或治安管理处罚等非刑事后果。
(作者:毕芯翊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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