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检察院起诉的玉林市公安局原局长李庄浩一审获刑十一年六个月
11月24日上午,由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李庄浩(副厅级)涉嫌受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
受贿事实
2010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庄浩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玉林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职务晋升、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0年至2018年,李庄浩直接或通过其司机栗利九(另案处理)等,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07.6216万元。其中90万元尚未实际取得,属于犯罪未遂。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2006年以来,黎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纠集亲属、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杂人员等,形成了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非法采矿、故意伤害、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开设赌场、虚开发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并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并借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在梧州市区河砂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2000年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李庄浩曾担任广西梧州市公安局副局长。2008年至2013年5月,李庄浩曾担任广西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总队长。期间,李庄浩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经侦总队总队长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向先后担任梧州市政府副秘书长、梧州市水利局局长的朱钢(另案处理)打招呼的方式,要求朱钢关照黎健坤,后朱钢对黎健坤等人的非法采砂行为放任不顾,纵容黎健坤等人大肆非法开采河砂,致使黎健坤等人逐渐垄断、控制梧州市区河砂价格,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壮大奠定了经济基础。此外,2009年至2017年,李庄浩曾多次收受黎健坤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5.4万元。
根据李庄浩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一审法院采纳了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以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判处李庄浩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体现了南宁市人民检察院重拳反腐、以案促廉的力度,更彰显了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紧扣中心工作大局,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把“打伞破网”作为主攻方向,纵深推进,把每一起涉黑涉恶刑事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让人民群众带着满满的安全感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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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伞破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庄浩受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开庭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摘编:黄耀锋 |